北京大学校园网用户守则

北京大学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信息服务平台,校园网主要服务对象是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为规范对校园网的使用,减少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校园网用户指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校园网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本守则中的各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觉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条 有义务向计算中心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违规使用校园网的行为。

第三条 严禁利用校园网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信息安全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并不得在连网的计算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五条 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六条 网络上所有信息资源的使用和传播遵循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网络安全

第七条 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窃取行为。

第九条 严禁进行任何破坏信息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 单位用户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包括门户网站、电子公告、新闻网站、电子商务、域名服务、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等)必须落实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计算中心备案,说明用途和具体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从事与所申请用途不一致的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不得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设立路由、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章 接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互联网出口由计算中心统一管理,在网络边界部署国家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接入互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 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由计算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任意改动和抢占。

第十四条 需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守则的用户,计算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如下处罚:

1)责令提交书面检查;

2)向所在单位通报;

3)视情节轻重在校园网主页公告;

4)禁用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联网一周以上;

5)实施违规使用网络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将被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账号,并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与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非法盗用他人校园网账号给受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给与受害用户全额赔偿,并根据受害用户合理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损坏校园网设备,应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计算中心负责在校园网中实施网络行为监测。一旦检测出违规使用网络行为,计算中心将及时以电子邮件、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子网所属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员。

第二十条 各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切实加强所属用户的教育和管理,规范使用网络,及时终止所管子网内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守则由计算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