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违规使用网络行为的处罚办法

(2003年5月27日第49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对校园网的使用,杜绝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使用网络行为包括:

1. 盗用他人网络账号;

2. 利用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3. 非法占用IP地址;

4. 对计算机网络地址或端口进行非法扫描;

5. 实施网络攻击,扩散计算机病毒;

6. 其他违规使用网络行为;

二、 对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违规使用网络行为,计算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与行为人如下处罚:

1. 责令行为人提交书面检查;

2. 向所在单位通报;

3. 在校园网主页公告;

4. 禁用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联网两周以上;

5. 实施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行为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将被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账号,并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与行政处分。

实施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违规使用网络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者,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三、 因实施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行为而给受害用户造成流量费用损失的,行为人应给与受害用户全额赔偿,并根据受害用户合理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计算中心督促行为人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四、 计算中心负责在校园网中实施网络行为监测。各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切实加强所属用户的教育和管理。

五、 在由各单位管理的子网上,一旦检测出违规使用网络的行为,计算中心将及时以电子邮件、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子网所属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员。子网管理人员应在要求时间内终止其违规行为,否则,计算中心将暂时停止为该子网提供网络服务,并视情节轻重,在校园网主页上给与通报。

六、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 本办法由计算中心负责解释。